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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办法公布
都市晨报 2006-12-29 13:50:15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我市将于明年1月4日起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措施。针对该措施在实施中职工要注意的问题,记者昨日专访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负责人。

    记者: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从何时开始办理?

    负责人:由于公积金中心目前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条件都还不足,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只能分期分批办理,根据测算,暂时决定按以下时间办理:2007年元月份,只办理2001年度以前所申请贷款的职工,2007年2月份办理2003年度以前所申请贷款的职工,其余年份的贷款安排在3月份以后进行,具体时间将在市公积金中心一楼大厅内公布。

    记者: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要具备哪些申请条件?

    负责人:必须具备4项条件才能申请。(1)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年以上;(2)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并不得低于一万元;(3)贷款没有发生过逾期,个人信用良好;(4)公积金缴存正常。

    记者:职工申请逐月提取还贷,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负责人:一是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等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是公积金中心提前还贷窗口初审人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如申请材料与公积金中心所掌握的材料不完全一致的,还应由提取还贷人更正或提供确认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复审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经复审同意提取还贷的,由申请人凭盖有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三是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从审核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及受托银行凭《审批表》、网上审批信息、银行所掌握的借款信息及提取还贷人缴存信息等与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记者: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是否能由别人代办?

    负责人:必须是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其他人不能代办。

    记者: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负责人: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承认该办法的各项内容,然后决定是否申请并签订申请表及委托协议。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自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资金还贷,直至申请人账户中的余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其间,个人不必再用现金还贷;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不要发生逾期。委托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另外,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受托贷款银行自行按新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申请人。

    记者:商业性贷款的职工能否办理此项业务?

    负责人:对于商业性贷款的职工,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举例解读  公积金逐月还贷带来三大实惠

    记者: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给职工带来哪些实惠?

    

    负责人:一是能减轻借款人现金还款的压力;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三是大大节约职工在还贷方面所用的时间。

    先说减轻借款人现金还款的压力。假定某职工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月应还贷款本息1912.56元,夫妻双方月缴存公积金1500元,则除第一年全部使用现金还贷外,从第二年起即可申请委托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一次申请约可连续使用公积金还款4.5年(54个月),至第55个月起,再使用现金还款15个月后,再用公积金连续还款4.5年(54个月),以后可以此类推,直至还清贷款本息时为止,据初步测算,整个还款期间共需使用现金109015.72元,平均每月仅需现金454.23元,其余本息35万元均可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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