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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逐月提取还房贷下月1日施行
彭城晚报 2006-12-29 13:34:30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1月、2月分别办理2001年以前和2003以前申请贷款的市民

    其余年份贷款的安排在07年3月以后进行

  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昨日正式出台,该办法从下月1日起实施。

  一、申请对象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委托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行为。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不必再另用现金逐月还款。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年以上;

  (2)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并不得低于一万元;

  (3)贷款没有发生过逾期,个人信用良好;
  
  (4)公积金缴存正常。

  三、注意事项

  (1)必须是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其他人不能代办;

  (2)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自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资金还贷,直至申请人账户中的余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期间,个人不必再用现金还贷;

  (3)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不要发生逾期。委托终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4)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5)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6)申请时应认真阅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承认该办法的各项内容,然后决定是否申请并签订申请表及委托协议。

  (7)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受托贷款银行自行按新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等申请材料到中心领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还贷窗口初审人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如申请材料与中心所掌握的材料不完全一致的,还应由提取还贷人更正或提供确认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复审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经复审同意提取还贷的,由申请人凭盖有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从审核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及受托银行凭《审批表》、网上审批信息、银行所掌握的借款信息及提取还贷人缴存信息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五、办理时间

  因此项工作刚刚开始,办理的人数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条件都还不足,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只能分期分批办理,根据测算,暂时决定按以下时间办理,2007年元月份,只办理2001年度以前申请贷款的职工,2007年2月份办理2003年度以前申请贷款的职工,其余年份的贷款安排在3月份以后进行,具体时间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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