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地税部门将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和申报期限,不得与其他情形的自行纳税申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