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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出租不安全房屋将被罚 禁止二房东行为
中国经济网 2006-11-23 8:45:13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把租来的房子转租出去,擅自当起“二房东”的行为将被法律禁止。《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

  该意见稿前天(11月20日)起至下月5日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民意见。

  《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房,房东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出租方若不及时到基层管理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房屋中介管理规定方面,《办法》意见稿明确,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北京晨报)

  出租房屋,必须保证每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否则将可最高被处3万元罚款。

  20号起,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出租的房屋必须保证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房屋的出租和承租者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在外墙上开门、窗。违反以上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否则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房屋,房屋的出租人应该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此次意见征集截至12月5日,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的意见征集栏目,发表自己的见解。

  中介公司担心增加成本

  北京链家地产的市场总监金育松告诉记者,按月收取房租主要是为了防止房屋中介公司恶意挪用客户资金。

  他说,当前北京市场房屋租赁大多采取“付三押一”的方式,即押一月房租,然后每次交付三个月房租。北京出现过许多纠纷案,中介公司按月付房租给业主,却以年付、季付等方式租给客户,以形成一个资金沉淀。有公司挪用客户的钱去做别的事情而亏本,或者有的干脆携款逃走。

  但金育松表示,多数正规地产公司帮助房主代理租房的,都是以年付、半年付的方式给业主钱,现在却要他们按月去收房租,不交的话还得每月催,无形中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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