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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确定有标准 住房原价转让需有证据
扬子晚报 2006-11-15 8:16:10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近日,南京市民孙先生将 2002 年购买的一套52 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以当年的买价转让给了自己的侄女,有人告诉他这个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再补交20% 的个税,孙先生听了很担心。据了解,自从二手房强征个税政策实施后,不少居民在经适房交易上出现疑问,经适房该如何计算房产原值,如果原价转让怎么缴税?记者就此请教了有关部门。

  原价转让需有证据

  根据国家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孙先生只要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是以原购房价转让给侄女,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

  房产原值分类确定

  国家有关通知还明确规定了各种房产的原值确定标准。对于商品房是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自建住房是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是按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已购公有住房是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拆迁安置规定更细

  对于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原值标准规定更细,比如属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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