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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现金收房吃差价 资金监管迫在眉睫
徐州房地产门户网 2006-11-12 10:37:24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日前,建设部和建委分别下发了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执业规则》、《合同文本》以及《专项整治方案》,以此拉开了整顿房地产经纪行业内部规范,严打不法操作行为和违法乱纪等事件发生的序幕。

  一、政策瞄头指向“现金收房”、吃差价。

  建设部和建委下发的政策都明确指出: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以包销或以出卖人全权委托的名义卖房、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等“现金收房”类交易被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从政策中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政策制定的具体化、细分化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那些依靠“现金收房”、吃差价、“打擦边球”或钻信息不透明空子的中小中介公司日子将会越来越难过,而留下来的将会是依靠品牌服务的实力企业。

  二、“现金收房”、吃差价是具有伴生关系的双毒瘤。

  说到“现金收房”,就不能不使消费者联想到“吃差价”、“欺诈”之类的字眼,“现金收房”与吃差价是具有伴生关系的双毒瘤。它的危害就在于:第一,中介在没有足够资金进行收房的情况下,将会挪用他人尤其是购房者的资金去收房,对于购房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第二,中介公司运用现金收房压低售价、抬高买价或者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等方式进行倒卖,将会赚取大量的差价利润,极大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第三,中介利用“现金收房”囤积的有效房源,不但控制了市场价格,哄抬了房价,还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将“现金收房”之类的毒瘤从市场肌体上切除掉,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服务消费环境,否则,房地产经纪行业将难以走出“中介免谈”的尴尬境地。

  三、清除“现金收房”痼疾,有利于净化房产中介市场。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经纪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为。房地产经纪是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一部分,是在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置换等交易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房产中介的职能只能是居间和代理,而不应该成为交易的主体,肆意哄抬房价,从中牟利。“现金收房”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房产经纪应有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既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也使人们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誉产生了质疑。因此,“我爱我家”认为,清除“现金收房”痼疾刻不容缓,只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纠正,才会有效的降低买卖双方交易风险,使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渐走入正轨,得以健康发展。

  四、提倡资金监管,交易资金交于银行监管较为合理

  此次发布的《方案》中明令规定,“经纪机构不得管理客户交易资金,以杜绝挪用、占用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从目前部分小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来看,由于交易资金的“时间差”,有的中介公司在挂牌出卖、交易洽谈、合同签订、申报登记、领取权证过程中,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即收取买卖双方的佣金又牟取房屋差价,还有些中介公司收取当事人房款后,挪作他用,造成房屋成交后房款给付不及时,甚至出现经营不善的中介公司卷款逃跑的事件。针对这种现象,“我爱我家”认为,资金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这一漏洞。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交易资金是否安全是他们最为关心的焦点。因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支付房款与出房产证不统一的时间差问题,因此,尽快对二手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十分必要。“我爱我家”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为了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经纪公司不宜作单独的资金监管方。从政府、行业协会、律师、第三方以及交易中心等几种监管的模式来看,“我爱我家”认为,银行的公信率较高,因此综合来看“中介公司+银行+客户”的模式较为适用于房地产经纪行业。通过中介公司在银行设定的资金监管指定账户,以及相应按揭贷款公司的合作,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达到资金监管的目的。同时,为保障资金监管在实施过程中的顺畅进行,还需要建立在二手房的网上签约、二手房买卖标准合同基础之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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