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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地产中介有七大劣行 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
深圳特区报 2006-11-1 10:05:13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昨日发布专题报告显示

  部分房地产中介有七大劣行

  今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消委会昨日发布专题报告,对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作出建议。

  消委会指出,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度还不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引发消费纠纷,使之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连续几年位居市消委会受理投诉的前几位。

  部分房地产中介缺乏诚信

  从投诉内容来看,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

  有的经纪人或中介公司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诱导消费者。比如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优等。一旦消费者缴纳定金或中介费后,就以种种理由推脱或不理不睬消费者;更有甚者,业务员收了定金后卷款逃走。有些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二、利用“房托”制造房源紧张或者紧俏的假象,诱使消费者仓促交易。

  三、赚取不当差价。

  经纪人或中介公司采用“压上家、瞒下家”的手段,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压低卖价,抬高买价,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从中获取差价收入。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故意诱导消费者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价格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从而以逃避国家税收的方式促成交易。

  五、不兑现承诺。

  经纪人或中介公司为了提高成交率,获得佣金,随意口头承诺,如确保投资回报、解决抵押贷款、规避所得税等,而当承诺兑现不了时,却又一推了之。

  六、不提供收费凭证。

  有的房地产经纪或者中介公司只给收据不开发票,逃避国家有关的税收。

  七、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

  有的合同中主要条款规避法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消委会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领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过少或者规定的过于笼统;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观念不足;一些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贪图便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使得消费者做出过多的妥协,使得中介公司实施违规行为的代价过低,从而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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