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从市房管局获悉,为促进我市公有住房良性发展,解决公房出售时的不正当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出台公房出售管理措施。本措施包括直管公房出售管理和自管公房出售管理。 直管公房出售管理
(一)直管公房出售范围、程序
1.直管公有住房,除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住房包括:校园内不能分隔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为:
(1)原承租人向辖区房管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2)区房管处初审,报市房管局房产管理处;(3)局审批并转产权处评估;(4)立契过户,经局核准后,按通知书交款;(5)局办理撤管、注销手续。
2.直管公有非住宅因实施货币化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局签订产权退赔协议,退赔款交入“专户”。依据徐政发〔2002〕28号文件规定要求购买的,须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出售程序为:(1)购房人向房管局申请;(2)局房产管理处初审、上报;(3)局领导审批;(4)市场评估;(5)立契过户、交款;(6)局办理撤管、注销手续。
(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凡按照我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向承租户出售的直管公房售房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市房管局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按照专户储存、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比例提取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即多层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20%提取,购买人按售房款的1%缴纳;平房、非成套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按售房款总额的5%提取统筹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全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后,其余部分按徐财综〔2004〕62号文件精神办理。
自管公房出售管理
(一)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程序为:1.购房人须向售房单位提供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租约》、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龄和职务(职称)证明;2.售房单位须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申报核准表》,经批准后,分别送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有关手续;3.售房单位持《房产价格评估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单》和《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到市房管局交存售房款;4.售房单位凭加盖“售房资金收讫章”和“房改处已审核”的《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分别到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售房款总额的20%、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售房款总额的30%缴纳维修基金,购买人按照购房款的1%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平房、非成套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按售房款总额的5%提取统筹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全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其余部分归产权单位所有,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管局按照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对因破产、特困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申请使用部分售房款的,按照“先交后返”的原则办理,即售房单位先将售房款全额存入“专户”后,确需使用部分售房款的,可提出使用申请,经房管局调查核实后,方可返还部分售房款。凡要求使用售房款的单位,要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已经改制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区别该房产的性质。凡改制时已将单位房产纳入改制成本的,其售房款可归改制单位,按上述意见管理、使用;凡改制时未将单位住房纳入改制成本的,公有住房出售时,由主管部门向市房管局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向住户出售,按规定比例留足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剩余部分售房款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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