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3.2、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
项目 |
限量值 |
|
甲醛释放量(mg/L) |
≤1.5 |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mg/k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5、试验方法
5.1、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5.1.1、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
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
5.1.2、仪器
5.1.2.1、金属支架。
5.1.2.2、水槽。
5.1.2.3、分光光度计。
5.1.2.4、天平
——感量0.01g;
——感量0.0001g。
5.1.2.5、玻璃器皿
——典价瓶:500mL;
——单标线移液管:0.1 mL,2.0 mL,25mL,50 mL,100 mL;
——棕色酸式滴定管:50 mL;
——棕色碱式滴定管:50 mL;
——量筒:10 mL,50 mL,100 mL,50 mL,500 mL;
——干燥器:直径240mm,容积(9~11)L;
——表面皿:直径为(120~150)mm;
——白色容量瓶:100 mL,1000 mL,2000 mL;
——棕色容量瓶:1000 mL;
——带塞三角烧杯:50 mL,100 mL;
——烧杯:100 mL,250 mL,500 mL,1000 mL;
——棕色细口瓶:1000 mL;
——滴瓶:60 mL;
——玻璃研体:直径(100~120)mm;
——结晶皿:直径120mm,高度60mm。
5.1.2.6、小口塑料瓶:500 mL,1000 mL。
5.1.3、试剂
——碘化钾(KI):分析纯;
——重铬酸钾(K2Cr2O7):优级纯;
——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
——碘化汞(HgI2):分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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