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诉程序 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第三者无权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强制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而仲裁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不是强制解决争议的方法。
(1)在我国,接受仲裁申请的第三者,是依法成立的民间性的仲裁机构。与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不同,不论是国内还是海外仲裁机构,都不是行使国家权力,更不是对争议的问题行使国家审判权。但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质,因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执行力。
(2)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不论是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还是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都是终局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都不得声明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而仲裁机构不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或行政权,因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不具有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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