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装修课堂>>正文
工商受理指南
2007-4-29 11:16:36 点击: 添加到收藏夹
申诉程序
上一篇:工商申诉指南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第二十三条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当收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下一篇:消协投诉电话
  】【关闭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热点新闻
·专家建议 铺设地板不要错过这个秋
·家装合同勿忘售后服务
·家居饰品摆设有技巧 注意五点更养
·旧房装修须注意三大误区
·专家建议:买样品家具甲醛含量较
·门窗套的施工和验收
·混油涂刷的施工验收
·如何应对家具厂商推诿 
推荐新闻
·家居装饰技巧 平凡小家大变身
·卧室装修不可不知的宜与忌(组图)
·自己动手DIY装修 把握规则打造完
·多姿多彩的初夏 居家装修淡妆浓抹
·财神爷厚爱的家居搭配 家居色彩关
·充满了无限灵动的空间 作壁上观异
·青春之歌VS花样年华 小户型家装设
·2008家居住宅坚持的八大原则 美化
·卧室里的精彩布置惹人爱
·客厅怎样布置出高贵感
图片新闻

家居装饰技巧 平凡小家大变身
自己动手DIY装修 把握规则打造完